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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可以请公安取证吗
犯罪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均在公安部门的职责之内,公安局需负责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然而,首要任务是明确是否构成重婚罪,此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婚姻登记手续,若在解除与你的婚姻关系前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则重婚罪成立。这一点的证据收集并不困难。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系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而重婚行为则严重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和家庭体系,对此必须实施刑事上的惩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重婚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方已婚,却与他人再行结婚;亦或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结婚。这两种情形均构成重婚罪。
所谓拥有配偶,意指男性拥有妻子、女性拥有丈夫,并且这种婚姻关系尚未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依然保持有效,这样的人便被视为有配偶;一旦婚姻关系解除,或是由于配偶一方去世导致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便不再属于有配偶的范畴。所谓与他人再婚,涵盖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已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实际婚姻。所谓明知对方已婚却选择与之结合的,指的是自己虽然没有配偶,却清楚对方已婚,却故意与其步入婚姻殿堂(无论是通过法律登记还是事实婚姻)。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有意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并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采用的是有限认可原则,这意味着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的。因此,只有在事实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构成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在此之前,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若有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公众亦视其为夫妻,那么当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双方在诉讼时均满足结婚的法定要求,则该关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反之,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在诉讼时不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该关系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其次,自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重婚罪好取证么,若有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群众普遍认为他们为夫妻关系,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同居双方均满足结婚的法定要求,则可将其认定为事实婚姻;反之,若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将其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国务院颁布并实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章之后,任何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目前,该条例已正式公布并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根据时间节点进行限制性认可。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所有的事实婚姻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再涉及“重婚”的争议。基于此,只有当事实婚姻被法律认可具有效力,才能被正式认定为婚姻关系,才可能与其他婚姻形式相重叠,进而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事实婚姻不具备法律上的认可广州婚姻调查取证,并被判定为非法的同居状态,那么当事人所声称的“夫妻关系”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甚至可能遭受法律的惩罚,因此所谓的“重婚”问题也就无从提起了。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已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至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以区分处理: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并开始执行之前,若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处理为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施行以来,若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需告知他们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未完成此项登记,则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刑法体系依旧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即便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或是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应依照重婚罪进行定罪和处罚。关于这一观点,学术界存在分歧,然而考虑到“重婚罪”被纳入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将“重婚罪”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事实婚姻”似乎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与他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构成重婚,尤其是涉及两个合法婚姻的重婚情况。那些已经结婚的人,若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便构成了重婚。在此过程中,有的重婚者会欺骗婚姻登记机构以获取结婚证,而有的则是重婚者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弊,以非法手段获得结婚证。
与原配配偶完成婚姻登记,却与他人未进行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便构成了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的类型。
未娶配偶,却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涉及的主体包括两类,首先是指那些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却又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其次是指那些未婚的人,他们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却仍然选择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意识层面,本罪体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对方已婚却选择与之结婚,或者自身已婚却故意与另一人结婚。若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而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源于喜新厌旧,有的因贪图享乐,还有的受到封建思想的侵蚀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重婚是指已婚者与另一人另行组建夫妻关系。即便已婚者与第三者未行婚礼重婚罪是否可以请公安帮忙取证?这里有答案,只要他们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便已构成重婚。即便未举行婚礼,只要双方确实以夫妻身份同居,同样构成重婚。
若双方在彼此间以配偶身份相处,并且在社会上也以此身份自居,那么这种行为即被视为重婚。同理,若有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再娶“妾”,这种行为同样应被视为重婚。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旦出现犯罪事实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安局负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责。然而,在确认重婚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构成重婚罪方面,还需提供确凿证据。这正是找法网小编向大家介绍的重婚罪是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取证的相关内容。若您对此或类似问题有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向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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