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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现年34岁,自2019年与王先生登记成婚以来,却因“前夫”蔡某以重婚罪对其提起诉讼。该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周女士在17岁时,曾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这一登记本应被撤销,但遗憾的是,未能如愿撤销。
2018年,她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她的真实身份信息表明“未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却一直认为该婚姻登记有效,并拒绝予以撤销。
周女士透露,2018年,她在河北省枣强县,曾以伪造的身份信息完成婚姻登记。当她向法院提出与“前夫”蔡某离婚的诉讼时,法院判定其基于虚假身份证所登记的婚姻无效,因此拒绝受理。此后,周女士经历了多次尝试,包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撤回该诉讼、向枣强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却遭拒、以及上诉失败等,但始终未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援助。
经过一系列举措明确表示了离婚或结束同居关系,我竟然与故城县的现任丈夫结为连理,这怎么就成了重婚了呢?周女士感到十分无奈,同时也对当年自己的不当行为深感懊悔。6月24日,周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在这场长达数年的纷争中,她既要面对河北省故城县公诉机关对她的重婚罪指控,又要奔波于枣强县,力求撤销之前凭借虚假身份证所登记的婚姻,身心疲惫至极。
众所周知,那桩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然而无人愿意更正广州侦探排名,周女士的律师胡磊如此陈述。十七年前那场“稚嫩”的婚姻,其结束之道至今仍旧是个谜团。
17岁的婚姻
用假身份证领回真结婚证
2008年,年仅17岁的周女士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却借助伪造的年龄证明,使用虚报年龄的假身份证与25岁的蔡某完成了婚姻登记。2016年侦探网 女子17岁假结婚,34岁再登记却被前夫控诉重婚?,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周女士以外出寻找工作为借口,离开了蔡某的身边。
用虚假身份登记的结婚登记表
在2017年左右,蔡某向周女士提出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这一要求引发了双方在抚养费用数额以及婚姻状况上的分歧。
2018年,周女士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的申请,然而,她被告知其身份信息表明她未婚,因此不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没有受理她的诉讼请求,并且也没有发放任何书面文件。周女士表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曾告知她并未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她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作为诉讼的依据。
周女士决定再次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并从枣强县档案馆取得了与蔡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上标明她的身份证号码年份为“1988年”,且附有她的亲笔签名。然而,在2018年6月25日,周女士却选择了撤回诉讼。她解释说,蔡某曾承诺减少抚养费用的要求,但之后却违背了承诺。
周女士经过律师的咨询后,了解到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保护,同时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和财产分割都存在困难,因此她选择了放弃诉讼。从此离婚法院调查重婚,周女士坚信自己与蔡某之间已不再存在婚姻关系。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某喜结连理,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不久之后,他们便迎来了爱情的结晶。
周女士表示,鉴于之前的诉讼经历,她坚信自己并未处于婚姻状态,这才与王先生结为夫妻。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蔡某向故城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周女士涉嫌犯有重婚罪。随后,在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对周女士展开了立案调查,并在2023年4月6日,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故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周女士清楚自己并未与蔡某解除婚姻关系,却依然以1991年出生的实名信息与王先生进行了婚姻登记。同时,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周女士与蔡某的结婚证书真实且有效。基于此,对周女士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025年4月27日,该案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目前掌握的证据未能证明法院及民政局对周女士首段婚姻的无效判决,故该婚姻应当被视为有效。检方主张应对周女士涉嫌的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考虑到周女士在再婚之前已提交过婚姻关系确认的申请,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周女士的前段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她与2019年所结的婚并不构成重婚。
法院和民政局
相互催促对方“拿主意”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经过核实,在我国人口信息数据库中,仅存在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个人信息记录,而1988年出生的身份信息则并未查到。
周女士的辩护人,来自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明确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在17岁年龄时进行的婚姻登记都是无效的。
在法庭之上,显而易见,无论是故城法院还是公诉方,其立场都十分坚定,若枣强县民政局或法院当初能够取消原有的结婚登记,那么周女士便不会触犯重婚罪。因此,问题的根本所在依旧在于枣强县,然而,枣强县民政局却拒绝了这一撤销请求。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审
枣强县民政局指出,在周女士的结婚证上,其身份证信息除出生年份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均与事实相符。鉴于该行为旨在完成婚姻登记,并非以欺骗为目的,故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将枣强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取消之前利用伪造身份证所登记的婚姻信息。然而,枣强县法院未予受理此案,随后周女士选择了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了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在其《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周女士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6月11日,周女士接到枣强县民政局发来的情况说明,指出依照相关规定,枣强县法院尚未对蔡某与周女士的婚姻登记是否存在欺诈或冒名顶替等行为作出取消判决。民政局期望法院能够对是否满足取消条件提出具体建议。
在此之前,枣强县人民法院在否决了她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提交了《司法建议书》,该文件中提出,民政局应“对周女士与蔡某的婚姻登记流程进行重新审视,若发现任何虚假操作,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局对此作出回应,指出该起案件的婚姻登记手续完全遵循了当时的婚姻登记规范流程。民政局仅承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职责,并不具备对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权限。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清晰的判定,并对该案件是否满足撤销条件提出明确的意见。
枣强县民政局在同年1月20日的回复中,对周女士对其现任丈夫王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详细说明。指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具备独立撤销的权力。该局已经与法院紧密合作,完成了调查工作,并对法院的询问给予了答复。同时,该局并未向蔡某提供任何虚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
如今,关于17年前那起被认为“不成熟”的婚姻,该如何妥善了结,周女士至今仍感迷茫,尚未找到确切的答案。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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