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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陈某男与徐某女步入婚姻殿堂,育有一子一女。然而,2019年,陈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男与徐某女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不久,徐某女得知陈某男已再婚。经过调查,她发现陈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导致女方怀孕。因此,陈某男在离婚后不久便迅速再婚。徐某女对陈某男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行为感到难以忍受,因此她提出要求陈某男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缘分走到了尽头,两人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各自追求个人的幸福,这并无不妥。然而,若离婚后一方揭露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已有出轨行为,且此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关键因素,那么在遭受欺骗和隐瞒的情况下被迫离婚,被离婚的一方内心会怎样?那么,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情况,能否寻求赔偿?关于诉讼时效,又该是怎样的规定呢?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律师
黄蓉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
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昆明市官渡区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
民建云南省委教科文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民建云南省委法制专业委员会 副秘书长
《云南大律师》婚姻家庭专栏特约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主任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
黄蓉律师具备优越的教育资历、深厚的法学基础以及周到的法律思考能力。她在法律界耕耘了十八载,恪守“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职业信条。她所创立的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作为云南省内首家专注于“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精品律所,致力于为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该所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私人财富管理和传承等领域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在此期间,我处理了众多与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财富保障及传承相关的案件。作为云南省妇联和西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深专家律师,我长期投身于妇女和儿童的法律保护及维权事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与信赖。
黄蓉律师担任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在线答疑》一书,被云南省司法厅和云南省普法办选中,成为2017至2020年间全省普法教材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黄蓉律师还受邀参与了《农村法律知识》等普法教材的编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中一种情形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及的‘损害赔偿’,涵盖了物质损失和精神层面的补偿。”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陈某男与他人同居,导致女方怀孕,这一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关键因素。在此情况下,陈某男作为有过错的一方,而徐某女则属于无过错方,依据法律规定,徐某女有权向陈某男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徐某女与陈某男虽已解除婚姻关系广州侦探网,但这并不妨碍徐某女向陈某男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若在一审阶段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妇女出轨,那么在二审期间提出时,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再次提起诉讼。徐某女在与陈某男通过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手续时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要求精神赔偿吗?,并未察觉陈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着不正当的同居关系。徐某女在意识到陈某男这一行为后,依然有权在离婚后的一年内,独立对此事提起法律诉讼。
对婚姻的不忠行为构成了难以忍受的不诚实,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夫妻间的情感纽带,导致家庭破裂,还伤害了无辜的子女,同时亦败坏了社会风气,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鉴于此,若在离婚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律。然而,在实际的法院判决中,赔偿金额通常需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个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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