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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调查侦探 婚外情凶杀案全景展现:女性犯罪呈升级态势
2025-06-06 09:12:58 点击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在1998年1月至2002年6月这段时间里,由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引发的情杀和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具体来看,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占到了故意杀人案件总数的48%,而二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则占到了32%。

这表明,随着“婚外情”和“婚外性”现象的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情人节期间玫瑰价格猛涨,众多男士在外逍遥……婚外情这一社会问题,近年来愈发严重。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各类纷争导致的悲剧,如“情杀”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情杀人犯罪正在升级

北京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998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因不正当两性关系引发的情杀和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这些杀人嫌疑犯中,大部分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以及本市城乡接合部的人员,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绝大多数人的教育程度仅限于中学及以下。

所列出的数个案例均为近期在北京发生的真实事件,为了更贴近现实,我们竭力挑选了涵盖不同年龄段、不同社会背景以及不同生活状况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婚礼前夜,新郎得知妻子曾遭受强暴,且被迫持续维持不正当的交往,他愤怒至极,将侮辱妻子之人残忍杀害。

于晓毅,因强奸罪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当他得知自己的妻子曾被43岁的冷某某强奸,且被迫维持不正当关系,便携带尖刀寻至冷某某处,用匕首对其左臂、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猛刺。其中一刀刺穿冷某某右上臂,深入胸腔,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冷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晓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二:丈夫与另一女子关系亲密,为保婚姻不至破碎,也为保护年幼无知的孩子,妻子在多次劝解无效、愤怒至极的情况下,不幸将第三者杀害。

王祚聪在未能成功劝阻与丈夫关系暧昧的女子束某某(女性,当时23岁)后正规调查侦探 婚外情凶杀案全景展现:女性犯罪呈升级态势,携带利刃她。他用手从后抓住束某某的头发,另一只手握着尖刀,猛刺她的背部、颈部和胸部。束某某胸腹壁被刺穿,心脏和肝脏受到严重伤害,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市第二中级法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决王祚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长期在外劳作为他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提供了可能,但当她不断索要金钱并因此与他发生争执之际,他却残忍地将她扼杀。

梁俊平曾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审查。他在某学院租住的住所,因一些小事与同住者、当时21岁的刘某(女性)发生争吵,进而将其扼死,并将尸体埋藏于学院操场。后来,由于操场施工,梁俊平请求同乡刘奎均协助,将尸体移走。在转移尸体的过程中,梁俊平的弟弟梁俊河负责为他们提供掩护和补给。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梁俊平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故判处其死刑;同时,因其弟梁俊河犯有包庇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另外,刘奎均也因有期徒刑5年被判入狱。

一个男子将对他邻家女性的同情演变为一段男女关系,此举加剧了双方间的矛盾,最终两人都沦为了杀人犯。

张之芳遭受丈夫长期虐待,无奈之下多次向邻居张军倾诉,二人关系因此变得亲近。然而,张军与张之芳之间频繁发生不恰当的亲密行为,这一行为最终被张之芳的丈夫刘某某发现。刘某某要求张军写下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随后,刘某某威胁要杀死张军,砍掉张之芳的手,并多次携带菜刀前往张军家中。与此同时,刘某某对张之芳的虐待行为愈发严重。在绝望中,张之芳与张军共谋,企图杀害刘某某。在一个夜晚,张军手持斧头和匕首闯入张之芳未锁的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刘某某头部连续重击数下。刘某某拼尽全力进行抵抗,张军随后用匕首猛刺刘某某腹部,导致刘某某肝脏左侧叶被刺破,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并伴有颅脑损伤,最终不幸身亡。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故意杀人罪,对张军判处死刑,对张之芳则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五:长达十几年的婚外情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伤害。当得知婚外情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消息,中年男子情绪失控,他亲手终结了她的生命,同时也伤害了那个无辜的孩子。

侯盛勋与武某某(女性,42岁广州证据调查公司,某单位医务室医师)因武某某提出断绝他们之间不恰当的男女关系而产生争执,随后在武某某的住所因此事与武某某发生争吵,侯盛勋情绪激动,用手紧紧掐住武某某的颈部。武某某的女儿齐某某(13岁)目睹这一幕,拿起刀具对侯盛勋的头部进行攻击,导致侯盛勋头部受伤。接着,侯盛勋情绪失控,拿起菜刀对齐某某的头部及其他部位连续猛砍,造成齐某某轻伤。侯盛勋随后手持该刀,对武某某的头部、颈部以及臀部等部位连续挥刀十余次,致使武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循环和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据此,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对侯盛勋做出了死刑的判决。

案例六:年近半百时,他沉迷于陪酒女,面对妻子的离婚拒绝,他与情妇密谋雇佣杀手杀害妻子。杀手两次伏击均未成功,但他疯狂至极,竟然亲手结束了与妻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的婚姻。之后,他与陪酒女一同毁灭了犯罪现场,并将妻子的遗体抛弃在荒凉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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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案件的起因普遍与婚外情有关,并且由此引发的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冲突,随着量变到质变的演变,持续加剧。经过对众多类似案件的深入研究,我们注意到,涉案当事人的年龄分布广泛,几乎囊括了成年人的各个年龄段,这一现象已逐渐演变成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众多家庭暴力事件与婚外情有关,同时,第三者介入引发的凶杀、投毒、毁容等严重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婚外情何以频频引发刑案

婚外情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上,存在道德失范、法律救济不足等原因

众多人士借助媒体平台,有的甚至亲自参与其中,对婚外情表现出宽容、冷漠,甚至加以宣扬。道德的规范似乎正逐渐减弱影响力。与此同时,法律和公共力量在提供救济方面的不足,驱使婚外情的涉事者转而寻求私力救济的方式。

从法律救济的角度看,现有法律对此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管新修订的《婚姻法》在财产分配上对有过错离婚的一方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第46条所述,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之一,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然而,婚姻关系中的情感纠葛错综复杂,并非单纯的利益冲突。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物质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刑事法律的视角下,对于重婚行为的罪与非罪界定颇为复杂,常常是投诉数量众多,而实际查处案件却相对较少,最终被定罪并受到刑罚的更是寥寥无几。即便案件成立并受到刑事处罚,通常也仅限于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尽管党纪和政纪对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有相应的纪律处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真正落实的案例并不多。当前,社会上养情妇、包养二奶或发生婚外情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重婚、养情妇等不道德行为却未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这导致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加剧了婚姻家庭的矛盾,进而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主观上,对待破裂的婚姻家庭、感情问题男女存在不同

女性在情感上较为敏感,她们对婚姻、家庭以及情感问题尤为看重,面对这些方面的挫折,心理承受力相对较弱,解决问题时往往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女性当事人通常更愿意努力保持或恢复婚姻的初始状态,哪怕原本和谐的婚姻曾遭遇波折,她们也更倾向于追求所谓的“重归于好”,例如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祚聪杀害情敌固然有情绪激动的成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消除婚姻障碍后回归家庭生活的渴望。男性往往倾向于凭借个人意愿来改变现有的状况,有时甚至不惜采取极端手段,如“案例六”中的那位丈夫,他杀害妻子的初衷仅仅是为了结束当前的婚姻关系女人婚外情心理,从而追求新的恋情。合法婚姻中的女性抑或是所谓的第三者,若遭受冷落、遗弃或虐待的折磨,往往情绪失控,理智丧失,倾向于采取极端手段处理感情纠纷。在采取行动之际,她们往往未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深思熟虑,最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深入分析便会察觉,男女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非随机产生;从古至今,遍及全球,女性在生育和抚养子女、延续家族使命的家庭角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她们在家庭建设上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相较于男性来说,显著更多;依据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期望值显然比男性要高得多;而这种期望最直接的表现,便是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因此,当婚姻与家庭关系发生变动时,相较于男性,女性承受的损害更为严重。考虑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处的这种特殊劣势地位,在制定法律时,有必要对女性实施特别的保护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女性沉迷于虚荣,渴望不付出劳动就能得到回报,为了金钱和物质,她们不惜付出青春和身体,成为他人的情妇。一旦这种关系破裂,往往会导致恶劣的暴力事件发生。目前,大多数重婚、养情妇等婚外情关系,都是建立在金钱和欲望的交换之上的。金钱与欲望之间的联系极为脆弱,一旦金钱或物质基础发生变动,甚至彻底消失,这种不稳固的联系便会迅速瓦解。在这种心理失衡的状态下,一方很可能会滋生报复的念头,进而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杀人。

另一方面,部分道德品质不佳的男性,他们怀着极端自私自利的念头,在合法婚姻之外,要么选择重婚,要么纳情妇为伴。他们或许会对旧情不再眷恋,对共患难的妻子心生厌弃;或许将玩弄女性视为目的。更有极端者,当情人的存在威胁到他们的事业发展,且无法摆脱这种困境时,甚至会萌生除掉情人的念头。

婚外情,情乎?性乎?

调查结果显示,婚外情的高发与刑事案件的增多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人们的观念中,对婚外情的危害性和其本质缺乏深刻理解,这亦是导致部分人沉溺于感情而引发悲剧的关键因素之一。

婚外情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国内频发因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与此同时,此类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某些地区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总离婚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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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研究人员在深入分析众多离婚案例后指出,婚外情和经济纠纷是导致婚姻破裂最频繁的导火索。具体来看,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动因包括:妻子出轨、索求过多、与家人关系紧张以及婚姻对个人自由的过度束缚。妻子的离婚诉求更为丰富,包括:丈夫的男性主导思想、对妻子缺乏关怀与体贴、婚外恋、酗酒与赌博成瘾、家庭中的暴力行为、性格不匹配、性生活方面的困扰以及经济上的困境等多种原因。

我国武汉一区在1995年1月至7月期间,共接收处理了480起离婚案件,其中超过60%的离婚案件是由“第三者”介入所引起的。经过对沈阳市1000起离婚案件卷宗的深入分析,相关机构揭示出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动因包括:性格的不协调以及缺乏感情基础、女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经济方面的矛盾以及对性生活的不满意;而女方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则是:遭受丈夫的虐待、性格的不匹配、丈夫的出轨行为或不良习惯等。

社会学领域的专家指出,婚外情的出现,特别是涉及重婚、包养情妇等违法行为,若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仅会对合法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干扰家庭和谐,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团结构成威胁。

婚外情为何频频发生?

一些学者将婚外情产生的原因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所引起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个人在婚姻生活中对感情、性欲以及安全、信任等方面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这里的欲求涵盖了情感、性欲,以及对安全感和信任感等多方面的需求)。个人认为,我国婚姻质量普遍不高,其中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夫妻间的不和往往引发婚外情,然而对于许多人,尤其是男性而言,追求婚外性欲的冲动往往超过了对婚外感情的渴望。我国民众过去对性话题较为保守,而今风气已变,环境不同,观念亦随之转变,长期压抑下的性欲逐渐显露。性生活的满足已成为衡量生活质量的关键要素之一。那些在婚姻生活中无法获得性满足的人,往往会寻求婚外恋情,此外,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追求婚外性快感的人群也在持续增长。

一些学者对上海地区因婚外情和第三者介入引发的离婚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发现其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较高,超过60%;其次,在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有近半数人在婚前有过性行为;再者,介入其中的第三者中,未婚青年占46%,已婚者占39%,离婚或丧偶者占15%;此外,婚外情多发生在同事之间,占比达54%,而原为同学、师生或邻居的占比更是高达65%;另外,婚外情主要源于一方对新鲜事物的追求,占比47%,夫妻关系不和的占比18%,第三者主动介入的占比13%,而原本就有恋爱关系的占比仅为6%。研究表明,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在寻求婚外情的动因和手段上均存在差异。然而,鉴于个体在性格特质、个人资源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各有千秋,故而,不同个体遭遇婚外情的机会亦不尽相同。

经济学家指出,婚外情的增多与离婚率的攀升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社会根源。

婚外性行为的代价相较于以往显著减少。简言之,这里的“成本”即指婚外性行为所需付出的种种。心理层面,人们对于婚外情的态度已逐渐变得宽容;当事人所承受的罪恶感减轻,外界评价也多为中性,鲜有贬低之词;而在制裁方面,过去至少会有行政处分,甚至更严厉的处罚,而现在却鲜有人过问。

再者,婚外情的“收益”显著增加。心理层面,涉事者得以编织一段爱情传奇;生理层面,能够体验到极大的性快感;经济层面,则有望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作为补偿。

从社会学视角分析,理想的夫妻结合应具备稳固持久的亲密关系,以及持续适应变化的能力,此外,还需拥有充分的独立与自由,这三要素共同构成了现代家庭稳固的基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婚姻家庭的整体质量尚不尽如人意。经过四年时间的深入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上海、广东、哈尔滨以及甘肃这四个地区的3200多对夫妻进行了家庭访问,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的夫妻关系能够达到高质量、完美型的标准。

从以下几组引人深思的数字中可以得出,1987年共有110万对夫妇提出离婚申请,其中将离异原因公开称作“性生活不协调”的夫妇占比高达35%;在女性犯罪的数据中,许多地区的统计结果显示,90%以上的犯罪行为与性有关。在全国范围内的“家庭与性文明”调查中,有91.63%的夫妻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表示“满意”或“尚可”。此外,调查结果还揭示了我国夫妻间的性生活品质普遍偏低。在婚外性行为这一问题上,有54%的人表示能够接受并选择不进行干预;对于“只要两人相爱便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观点,21.83%的人表示赞同或持中立态度;此外,在城市女性群体中,有14.41%的人拥有不止一位性伴侣。

婚姻的整体质量并不理想,夫妻间的性生活满意度较低,双方在关系调整上存在不足,这进而促使夫妻中的一人或两人寻求婚外情感或婚外性生活来满足自身需求。

婚外情现象在当今社会愈发常见,尽管具体数据难以精确反映,但从事相关临床工作的心理学家普遍有这种感觉:涉及婚外情的女性数量与男性相差无几,甚至可以说是相当接近。

无可否认,众多婚外情的解决主要针对的是涉事双方的生理需求,这类婚外情因缺乏法律认可、伦理支撑以及较少的情感投入,显得极其脆弱。其未来的走向,将取决于涉事双方的心理素质和自我控制能力。

遏制"情杀"

婚姻的维系不能仅凭个人自律,国家法律的强制作用不可或缺。然而,现行婚姻法中禁止性条款不多,而刑事法律对重婚行为的惩处力度亦显不足,这恰恰是导致情杀事件频发的法律漏洞所在。

这一问题万万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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