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实协议无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解释
目前,由于上海高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夫妻间忠诚协议纠纷不可诉,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发生在上海高院出台相关政策之前)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配偶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子赔偿女子25万元。这是婚姻修改后首例道德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它开创了一个先例:即通过法律协议的方式,法律可以对婚外情进行行为。
《忠诚协议》:不忠诚者须相互赔付30万元
年少成名的曾鸣原本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他在常州创业。 1999年,他通过求婚结识了同样离婚的贾玉红。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了。由于双方均已再婚,出于谨慎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后签署了“忠诚协议”。协议规定,结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相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协议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道德问题背叛对方(婚外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失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贾玉红就觉得丈夫与异性有染。 2000年10月13日晚,贾玉红得知丈夫住在前妻家,探望前妻抚养的儿子。第二天一早,贾玉红去亲戚朋友那里查看,发现丈夫和前妻只穿着睡衣。曾鸣的解释是他睡在客厅的沙发上,但贾玉红根本不相信。
2001年8月,曾鸣生日那天没有从常州返回上海。贾玉红突然心生疑虑,便带着亲友赶到常州,躲进曾明的住处看守。下午,她发现丈夫带着一名年轻女子进了家,直到第二天凌晨才离开。
危机重重的婚姻最终破裂。 2002年5月,曾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贾玉红以曾鸣违反《配偶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曾鸣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判令丈夫一次性支付25万元
面对贾玉红的反诉,审判长顾雅安“当时很困惑”。毕竟,这是一个没有先例的案例。直到去年,“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才被写入新修订的婚姻。而且,这只是一个声明性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人们不能仅根据该条款起诉其配偶对他们不忠。
这起“不忠赔偿”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当事人签署的“忠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顾亚安法官表示,配偶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否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为此,新修订的婚姻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原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忠实”。无过错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违反配偶“忠诚”义务且情节未达到“重婚”、“非法同居”严重程度的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各方自行达成一致。
贾玉红、曾明约定承担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婚姻抽象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婚姻法”。婚姻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约定,使婚姻中夫妻的原则性“忠诚”义务具有可诉性。
顾亚安法官认为,由于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协议内容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故当然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曾鸣在自己不忠的证据面前却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反证。据此,法院认为曾鸣“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曾鸣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案件很快被撤回。最终,曾鸣赔偿贾玉红25万元,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一起特殊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已经尘埃落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法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对“配偶忠诚协议”纠纷的解释。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协议,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当事人?请愿?